宁夏保健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06-27 10:14


宁夏保健学会章程


2019519 日第1 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宁夏保健学会。英文名称Ningxia Health Care Academic Society(NHCAS)。

第二条:宁夏保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区从事保健、预防、医疗、康复、心理、旅游、农业、养生、养老、运动、环境、食品、餐饮等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生产销售企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由相关专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保健事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是发展我区保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保健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区内外学术活动,进行科研和交流,促进保健事业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技的发展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提高我区人民的健康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72号宁夏科协学会楼401室(邮政编码:750001)。

        本会网址:http://www.nxbjxh.org

        电子信箱:nxbjxh@163.com

        联系电话:0951-50720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保健行业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评估、转化及品牌评价、标准制定;

(二)积极开展保健行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三)推广和引进保健专业的研究成果,组织培训保健技能,提高会员和广大保健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筹备、出版“宁夏保健学报”等保健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等,宣传本学科的科普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五)积极开展与本学会相关的科研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与职称评定,举办保健专业的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进保健专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开展健康产业项目示范基地建设,进行市场培训促进;

(七)对本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者团体进行表彰;

(八)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或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充分利用学会的资源优势,积极组织策划为会员搭建提升自我、展示自我的交流平台,全面提升行业生产力;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委托项目。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分专业会员和非专业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专业会员

1) 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保健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 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于保健有关学科的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学科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4) 其他从事与保健学会相关学科的技术学会、研究会或协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2、非专业会员原则上只要愿意入会即可。

二、   单位会员

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保健学科相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指定的专职机构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指定的专职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属组织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活动;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指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择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发起人、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须提交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个人或单位赞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中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分别为: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会员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会员单位20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根据不同细分行业的会员服务项目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科协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 5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