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健学会基地管理办法(暂定)发表时间:2022-11-02 17:26 宁夏保健学会基地管理办法(暂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学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科研基地。 第二条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理事以上单位均可申报与行业相关的科研基地。 第三条学会组织专家召开对“科研基地”的设立进行论证、审批。 第四条科研基地的管理由学会会员部负责。 第二章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 有规范的名称,基地名称应为:宁夏保健学会XXX培训基地、宁夏保健学会XXX研修基地、宁夏保健学会XXX师范基地、宁夏保健学会XXX研究院(所)、宁夏保健学会标杆基地(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相关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科研开发能力,和建立“科研基地”的相应匹配资金。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有建立“科研基地”的清晰思路,科研项目明确,规划切实可行,并制定中远期发展目标。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九条填写“科研基地申请表”,提交“科研基地”可行性报告、长远规划。 第十条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科研基地的批复,同时与申请的单位签署管理协议书。 第十二条基地每年另缴纳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科研基地”由学会颁发科研基地牌匾。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为支持各科研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学会针对各科研基地的专业性质组成专家小组,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考察,进行业务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科研基地是学会下属的非法人单位,应单独组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该领导小组每半年书面向学会会员部汇报一次工作动态。科研基地仅限于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及项目名称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能发挥科研基地作用,违反学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会将限期要求整改。利用科研基地名称进行商业行为的,学会将取消其科研基地设立资格,收回牌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保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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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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