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健学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11-02 17:16 宁夏保健学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员发展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宁夏保健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有关发展宁夏保健学会会员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全区性学术团体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宁夏保健学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三条 组织发展会员者为宁夏保健学会会员部、宁夏保健学会各分会及工作委员会、宁夏保健学会县(区)工作站。 第四条 宁夏保健学会与学会各分支(代表)机构共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宁夏保健学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订统一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为每一位会员提供网络远程登记、修改、查询接口。 第六条 宁夏保健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书,申请核准的会员由宁夏保健学会直接分发会员证书。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九条 凡承认《宁夏保健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宁夏保健学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宁夏保健学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保健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二)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于保健有关学科的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保健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其他从事与保健学会相关学科的技术学会、研究会、协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 凡遵守《宁夏保健学会章程》,积极参加宁夏保健学会活动,与大众健康保健有关的保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科研院所、健康教育机构等单位,可申请成为宁夏保健学会团体会员。 (一)副理事长会员单位:换届当选或候补决定为学会副理事长所在的单位;兼职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入会条件参照《宁夏保健学会设置兼职副理事长团体会员单位的实施意见》,且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理事会成员会员单位:换届当选或候补决定为学会理事会成员所在的单位,符合普通会员单位条件且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普通会员单位:遵守《宁夏保健学会章程》,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3万元以上,其产品或服务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并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 三、名誉会员 对我区保健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健康保健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有权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学术会议; (四)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五)优惠参加学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 (六)享有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以及专科分会举办优秀论文和优秀会员的评选; (七)享有学会提供的行业关爱和执业帮助; (八)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二、团体会员 (一)副理事长团体会员单位 1、享受理事会员单位的所有服务项目; 2、授予副理事长单位证书及铜牌; 3、在学会相关媒体公示单位名称; 3、优先申请成为学会专业项目示范基地; 4、可在学会相关媒体上报道企业活动消息和副理事长个人专访; 5、可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成为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或组建专业委员会及细分行业分会; (二)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 1、享受普通会员单位所有服务项目; 2、授予理事单位证书及铜牌; 3、优先获得学会主办活动的承办权和赞助权; 4、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学会专家委员会; 5、优先获得推荐中国保健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三)普通团体会员单位 1、宁夏保健学会授予团体会员单位证书及铜牌; 2、在学会网络媒体上公布会员单位名称,并做链接; 3、优先在学会媒体发布供求信息服务,优先在学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平台上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活动; 4、优先参与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活动冠名或特别宣传权; 5、优先参加国内外商务考察、会议展览等活动; 6、优先获得区内外销售平台推荐服务; 7、享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遵守学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学会指派的工作和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学会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与会籍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各保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科研院所、健康教育机构等单位负责单位个人会员的申报。 二、副理事长团体会员单位和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凡员工数量在50人(含50人)以内者,可全部视为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审批、学会备案。 三、会员统一填写《宁夏保健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附件1),通过信息平台统一编码成为正式会员,由宁夏保健学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医疗健康卫生保健相关的保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科研院所、健康教育机构等单位向宁夏保健学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统一的《宁夏保健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学会批准后统一录入数据库和统一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名誉会员发展 对我区健康保健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由宁夏保健学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会员的会籍管理 学会对会员采取信息网络平台统一数据库、电子化管理,及时登记、统计、完善会员数据。对二年以上不交个人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如需再入会,重新按会员入会程序恢复会籍;对一年以上逾期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会费的缴纳、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会费的缴纳 一、会费按照标准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会费由团体会员单位代为收取。 三、单位会员直接向学会缴纳会费。 四、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五、会费应当在收到学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六、新入会会员在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七、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持现金支票或现金直接到宁夏保健学会缴纳。宁夏保健学会负责给缴纳会费的会员出具正规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八、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宁夏保健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尚景支行 账 号:64001122300052500106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根据《宁夏保健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60元/年。 二、团体会员 (一)副理事长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二)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年。 (三)普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元/年。 第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费的使用。会费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会员的学术交流、培训教育和医学科普教育、宣传工作;会员活动和奖励;有关会员的活动等开支等。 二、会费的管理。 (一)学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促进学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 (三)宁夏保健学会建立严格的会费开支审批手续,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学会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会员证书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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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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